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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小三”企业的划分&税收优惠,你都清楚吗?@东莞土地网

时间:2019-08-04 12:01:13 作者: 阅读:1335 次

2019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系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政策。但很多的财税文中有时会讲“小微企业”,有时会讲“小型微利企业”,让纳税人表示有点懵,

那么,小型微利、小型微型、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是什么?

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计算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

别急,咱们今天将围绕相关财税政策规定,讲解三者的区别,各自能享受的优惠,以及通用优惠政策等,以此帮助小主们吃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省税。

赶紧往下看!

- 01 -

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根据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必须同时满足)

行业要求:国家非限制性或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300人

总产总额:≤5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一、从业人数的判定:

①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②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热点问题】

Q1: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A1: 因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Q2: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A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 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 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含分支机构):

1.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指标。根据总局回复,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三、税收优惠:

2019.1.1-2021.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1.1-2021.12.31,对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热点问题】

Q1: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的税收优惠?

A1:可以。享受的标准与查账征收的企业一致。

Q2:是否需要备案?

A2:无需备案,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减半征税的政策。(以表代备)

Q3:预缴时如何判定能否享受该政策?

A3:所得税预缴时,暂按当年截止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作为判断依据。

Q4:季度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A4: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Q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A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Q6: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A6: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Q7: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A7:金三系统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案例解析

A企业2019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

问:该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计算依据是什么?

判断过程如下:(1、计算本季度平均值;2、计算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核心))

- 02 -

小规模纳税人

划分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工业企业——50万;商业企业——80万;营改增企业——500万

未超过小规模标准纳税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只能转一次)

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摩托车或农用车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当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存在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部分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现象。

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

(2019.1.1~2021.12.31)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①资源税、②城建税、③教育费附加、④地方教育费附加、⑤房产税、⑥土地使用税、⑦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⑧耕地占用税

(注意:本条优惠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①资源税、②城建税、③教育费附加、④地方教育费附加、⑤房产税、⑥土地使用税、⑦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⑧耕地占用税 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2”的优惠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

(2019.1.1~2021.12.31)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免征增值税。

(X+不动产销售额)≤10 或者 X ≤10 (没有不动产销售额 )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X+不动产销售额>10 且 X≤10 (X 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认是否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

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10万元的,免增值税。

6、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10万元,无需预缴税款。若已经预缴的,可申请退回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户销售不动产的,因按照本公告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自然人销售不动产,继续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当期已经开具专票也已经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但是必须满足 追回发票的全部联次 或者 开具红票 的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当期已经代开普票也已经缴纳税款的,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请退税。

9、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的,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对于已经使用增票系统开票的小规模,月销售额≤10万元的,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包括专票)

【易错点问答】

Q1: 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计算销售额?

A1: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如,100万的建筑合同,93万分包出去,就按照7万(100-93)是否适用政策。

但在一般人与小规模划分标准的销售额(50/80/500)时,按照差额前的金额判定。

Q2:目前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试点行业有哪些?(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A2:根据2019年8号公告(2019.3.1开始执行),涉及 ①住宿业、②鉴证咨询业、③建筑业、④工业、⑤信息传输、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⑦租赁业、⑧商业服务业(本次扩围)。

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专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Q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A3: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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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

主要内容——明确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划分类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划分标准——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划分特点——以行业为区分,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及标准大小不同。

税收优惠

一、财税【2017】77号:

①2017.12.1-2019.12.3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2018.1.1-2020.12.3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万元的农户、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100万元的贷款

满足条件享受优惠的判定标准:

资产总额——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从业人数——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营业收入——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

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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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优惠政策

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否为“小三”企业,只要满足条件,均可使用:

1.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016.2.1开始执行)

2.财税【2017】18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人数≤30人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7.4.1开始执行, 注:工商注册超过3年就不可以享受该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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